(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91号
谭文军因诉商丘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商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谭文军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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