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83号
杨贵生:
你因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阮春萍、《党的生活》杂志社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以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反相关法律及房改政策规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阮春萍颁发的被诉房屋所有权证,缘自《党的生活》杂志社向职工阮春萍出售单位内部公有住房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争议,属于因单位内部落实房改政策而产生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规定,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你诉请法院撤销被诉颁证行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