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惠行初字第61号 原告张子彦,男,195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薛店镇花庄148号。 委托代理人张华强,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熊云飞,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于启超,新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彦诉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张子彦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子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子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子彦负担。 审 判 长 王争学 审 判 员 刘朋飞 人民陪审员 花淑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