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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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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彦与新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惠行初字第61号 原告张子彦,男,195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薛店镇花庄148号。 委托代理人张华强,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熊云飞,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惠行初字第61号

原告张子彦,男,195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薛店镇花庄148号。

委托代理人张华强,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熊云飞,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花磊,新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启超,新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彦诉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张子彦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子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子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子彦负担。

审 判 长  王争学

审 判 员  刘朋飞

人民陪审员  花淑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