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惠行初字第52号
原告毛长山,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毛庄村南一街191号。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文化北路与大河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杨喜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国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长山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毛长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长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长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长山负担。
审 判 长 王争学
审 判 员 刘朋飞
人民陪审员 花淑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