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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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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本田与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38号 吕本田: 你因诉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行终字第7号行政裁定,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38号

吕本田:

你因诉商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责并赔偿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行终字第7号行政裁定,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涉及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四条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你2005年2月退休,2012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商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商丘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瞒报、少缴你退休前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不监察、不征缴、不处罚违法,显然已经超过上述起诉期限的规定,一、二审法院驳回你的起诉正确。

综上,你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