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05号
许高寿、王素珍诉新乡县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1)新行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高寿、王素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许高寿、王素珍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