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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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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永和等13人与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行政裁决一案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4)豫法行终字第26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杜永和,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兰,女,汉族,1958年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杜道显,男,汉族,1940年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

(2014)豫法行终字第26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杜永和,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州市二七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兰,女,汉族,1958年出生,住州市二七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杜道显,男,汉族,1940年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学琴,女,汉族,1954年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宝玲,女,汉族,1954年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以上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杜永和,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以上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魏广秧,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原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26号伊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勇民,主任。

委托代理人窦继华,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天征,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理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俊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靳贤亮,男,汉族,1945年出生,住郑州市。

一审原告张义文,男,汉族,1948年出生,住郑州市。

一审原告魏成轩,男,汉族,1939年出生,住郑州市。

一审原告陈玉霞,女,汉族,1966年出生,住郑州市。

一审原告燕长海,男,汉族,1941年出生,住郑州市。

一审原告刘淑娥,女,汉族,1936年出生,住郑州市。

一审原告梅顺功,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一审原告贾宝森,男,汉族,1954年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以上一审原告委托代理人靳贤亮,男,汉族,1945年出生,住郑州市。

以上一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继荣,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永和等13人诉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行政裁决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汴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杜永和、张兰、杜道显、李学琴、陈宝玲,上诉人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永和、张兰、杜道显、李学琴、陈宝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永和、魏广秧,上诉人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代理人窦继华、杜天征,被上诉人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岩,一审原告张义文、魏成轩、陈玉霞、燕长海、刘淑娥、梅顺功、贾宝森、靳贤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靳贤亮、张继荣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杨建庭审后提交了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的(2009)郑拆裁字第12号行政裁决。该行政裁决查明:郑州火车站西广场建设工程,已经郑州市发改委郑发改投资(2006)642号、(2007)217号立项批复、郑州市规划局(2007)郑城规规管许字(012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郑城规地(2008)(120)号《关于(2007)郑城规规管许字(012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批复》、郑政土(2007)11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京广路扩宽改造工程和火车站西广场建设工程拆迁手续的意见》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郑拆许字(2009)第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批准实施拆迁改造。杜永和等13人的房屋均位于郑州市规划局批准的用地范围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内。

2009年2月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根据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拆迁区域内张贴了《房屋拆迁公告》。2009年2月3日,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拆迁区域张贴了《郑州火车站西广场建设工程二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了搬家奖励费、搬家补助费、补偿安置方案及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等内容,该方案已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杜永和等13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货币补偿

住宅房

拆迁房屋补偿协商价格(房地产市场分类预评估价格)为:非成套砖木结构3510元/m?,非成套混合结构3580元/m?。成套住宅中楼房为四层的均价3878元/m?,楼房为五层的均价3848元/m?,楼房为六层的均价3812元/m?,楼房为七层的均价3917元/m?。

住宅房改变实际用途且持有一年以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等合法手续,可酌情在原房屋性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经营面积一层提高20%,二层提高10%,三层提高5%予以补偿。

多层住宅楼层系数计算表

楼层

层次一层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六层七层四层楼0+1.5%+1.5%﹣3%五层楼0+3.0%+3.0%+0.5%-6.5%六层楼0+4.5%+4.5%﹢1%﹣1%﹣9%七层楼0+5.5%+5.5%﹢3%0﹣4%-10%安置房价格暂定多层均价为1800元/m?,小高层均价为2500元/m?,高层均价为2900元/m?(最终以市物价局核定价格为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评估价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不同意协商价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安置房楼层增减率的计算:

(1)多层住宅房:一层增9%,二层增7%,三层增5%,四层增4%,五层为零,六层减25%。

(2)十一层小高层住宅房:五层至一层每减少一层减少0.4%,六层为零,七层至十层每增加一层增加0.4%,十一层同十层。

(3)二十七层高层住宅房:十三层至一层每减少一层减少0.4%,十四层为零,十五层至二十七层每增加一层增加0.4%。

二、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安置地点:

1.永丰新都小区,地点:长江路与客技路交叉口向北约200米路西。

2.春天花园小区,地点:长江路与客技路交叉口路北。

3.大学南郡小区,地点:长江路与大学路交叉口向南约200米路西。

以上安置房均为期房,其房屋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安置用房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明晰,符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新建住宅房屋,符合住宅交付使用标准。

(二)选房办法:根据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空房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的地点、楼栋、单元、户型、层次和面积。安置房屋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由于户型限制,可在超出原有房屋面积30平方米以内进行选择。

拆迁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楼层选择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

三、奖励

为了鼓励被拆迁人积极搬迁,对于在协商阶段签订协议并搬家的被拆迁人根据不同选择给予一次性不同奖励。搬迁奖励标准,以交房时间为准。

(一)住宅货币补偿的

在2009年4月11日前签订协议、搬迁完毕并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见下表:

面积50m?以下

(不含50m?)50-100m?

(不含100m?)100m?以上奖励5000元10000元15000元(二)住宅房产权调换的

在2009年4月11日前签订协议、搬迁完毕并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6000元。

(三)协商阶段结束,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另查明:

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河南鑫辉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拆迁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分类评估,评估结果为:

评估项目典型房屋评估均价

(元/㎡)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