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24号
李彦敏:
你因诉上蔡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驻法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驳回赔偿请求理由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你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你因受被诉行为的侵害而造成的损失,且本案不存在因被告原因导致你无法举证的情形,故你要求赔偿327059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