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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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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敏与上蔡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24号 李彦敏: 你因诉上蔡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驻法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驳回赔偿请求理由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24号

李彦敏:

你因诉上蔡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违法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驻法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驳回赔偿请求理由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你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你因受被诉行为的侵害而造成的损失,且本案不存在因被告原因导致你无法举证的情形,故你要求赔偿327059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