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98号
赵鹏璞:
你因诉原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行终字第1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的申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你与郑州市地产集团就本案争议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郑州市地产集团向原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原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2008)郑拆裁字第01号行政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