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70号
梁景超:
你因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肖新玉(又名肖群)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法行终字第114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你为证明宅基地东西宽应为20米,你与肖新玉宅基之间的1.08米空道为你所有,且肖新玉侵占了你的宅基地,主要提供了2001年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顺河国土所出具的证明。但该证明早在2009年,也即2012年一审诉讼之前已被驿城区国土资源局以缺少事实依据,且顺河国土所不具备出具权属证明的资格为由确认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依据。你称1988年宅基地清查登记底册档案上记载为宅基东西宽20米,也未有证据证明。除此之外,你也未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你宅基东西宽为20米。另,驿城区顺河乡制作的1985年规划草图原有规划并未实际实施,且肖新玉所持土地使用证,因未有你作为相邻人参与指界签字,属颁证程序违法,其合法性值得怀疑。因此,在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权属边界的情况下,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对你申请按照你宅基东西宽为20米确定两家界址的请求不能予以支持。(二)再从现实情况看,考虑双方宅基来源和长期使用的事实,现双方使用宅基面积均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宅基争议部分对双方生产生活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故驿城区人民政府基于正在进行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决定对梁景超和肖新玉发生争议的宅基地在新规划实施前维持使用现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争议部位的界限,待新规划制定后按新规划实施,对肖新玉所持土地证的合法性问题另案处理。该处理决定在维持现状的同时,还设定了等待条件成熟时作为的义务,尊重历史和现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你要求撤销该决定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