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08号
乐清芳:
你因诉正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立行监字第6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中南海地区并非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来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故正阳县公安局依据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书、接访人员证言以及你在正阳县公安局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对你予以的训诫,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任何一种,正阳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你处以行政拘留,不构成重复处罚。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