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01号
杜然天:
你因与被申诉人封丘县公安局及原审第三人张洪枝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中行申字第6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和(2012)新行终字第79号行政判决及长垣县人民法院(2012)长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5月12日,你与张洪枝发生争执确实存在,而你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张洪枝的指认材料、证人王民元、孟换芳的证言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你殴打张洪枝的事实。你申诉称,公安机关在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告知你陈述申辩的权利,经查,封丘县公安局于2011年7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对你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封丘县公安局对你作出行政处罚以及长垣县人民法院维持该处罚决定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你的上诉及再审申请正确,你的申诉请求依法不应支持。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