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73号
李凤枝:
你因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主要理由是:2001年10月26日的购房登记表和房屋售价计算过程表被涂改,造成申诉人额外多缴纳4万多元房款,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予以恢复。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2001年10月26日的购房登记表和房屋售价计算过程表系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填报,你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表中涉及你的内容是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删除。(二)购房登记表和房屋售价计算过程表是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理单位工作人员房屋产权登记的材料,其中涉及你的内容被删除后现已无法恢复,你诉请恢复被删除的内容不能得到支持。你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删除表中涉及你的内容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