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36号
任海林:
你因任新楼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本院(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虽持有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相关部门在村镇规划中已为你划分有宅基地,且你的宅基地与任新楼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并不相邻,你与任新楼的土地证没有利害关系。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受理你的复议申请并撤销任新楼的土地证不当。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希望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