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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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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华与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0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金华,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牛青山,男,汉族,1948年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斌,主任。 委托代理

(2015)豫法行终字第000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金华,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牛青山,男,汉族,1948年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宇,南阳高新区张衡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鹏举,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金华因诉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金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金华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金华撤回向本院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金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