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终字第000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金华,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牛青山,男,汉族,1948年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法定代表人郭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宇,南阳高新区张衡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鹏举,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金华因诉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金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金华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金华撤回向本院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金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