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36号
赵幸花:
你因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你的诉讼请求,对此你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你要求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