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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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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幸花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36号 赵幸花: 你因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不履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36号

赵幸花:

你因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你的诉讼请求,对此你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你要求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