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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艳敏与太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驳回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30号 杨艳敏: 你因与被申诉人太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周行再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称:原生效判决认定申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30号

杨艳敏:

你因与被申诉人太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周行再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称:原生效判决认定申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太康县人民政府1997年第30号文件明确规定,从事个体经营患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者(一级、二级),允许有健全人当帮工,残疾人比例不得少于50%。你系二级肢体残疾人员,按规定应允许健全的人当帮工。2、因你刚刚成年且患有肢体残疾,没有任何积蓄和经济来源,无法支付廖翠兰的工资,只好在帮工协议中明确规定:经营的收益部分由廖翠兰受益,说明你也享有经营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45、46条规定,协议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故太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你经营期间强行破坏帮工,赶走帮工人员,并拿走经营所得款23元的行为,实属侵犯了你的合法权利,故请撤销原生效判决;确认太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违法;并返还现金23元及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你与廖翠兰之间并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帮工”关系。帮工即为他人提供劳务。无论是义务帮工,或是有偿帮工,帮工人对被帮工人的经营活动均不进行投资、享有收益或承担责任。本案中,廖翠兰自己租赁房屋,自己付出生意一切成本及经营各方面的日常活动,而你没有投资,不参与经营,你主张廖翠兰为你帮工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你与廖翠兰之间也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合伙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之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本案中,即使你认为你参与了盈余分配,但你未提供资金或者实物,也未提供技术性劳务,与廖翠兰之间不能形成法律认可的合伙关系。你的此项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三)你与廖翠兰之间的协议实质上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你与廖翠兰签订的协议名为帮工,但你不出资,不参与经营,只提供营业执照等一切证照的办理,实质上是廖翠兰租赁你的营业执照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回你的申诉,请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