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0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蔡亚平,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蔡亚平因郑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郑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蔡亚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2014年6月24日,上诉人蔡亚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亚平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上诉人蔡亚平申请撤回起诉,一审判决亦无存在必要,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蔡亚平撤回上诉、起诉; 二、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4)郑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蔡亚平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