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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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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亚平与郑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0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蔡亚平,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岳嵩,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蔡亚平因郑州市人民政府

(2014)豫法终字第0010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蔡亚平,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岳嵩,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亚平因郑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政复议申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郑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蔡亚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2014年6月24日,上诉人蔡亚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亚平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上诉人蔡亚平申请撤回起诉,一审判决亦无存在必要,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蔡亚平撤回上诉、起诉;

二、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4)郑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蔡亚平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