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怀礼、李守乾、吴继广、李守聚、李世邦与原阳县王杏兰乡人民政府作出林木权属处理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75号 申诉人李怀礼、李守乾、吴继广、李守聚、李世邦因原阳县王杏兰乡人民政府作出林木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新中行监字第16号行政判决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立行字第5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75号

申诉人李怀礼、李守乾、吴继广、李守聚、李世邦因原阳县王杏兰乡人民政府作出林木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新中行监字第16号行政判决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立行字第5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监字第605号函要求本院复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怀礼、李守乾、吴继广、李守聚、李世邦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立行字第5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二、本案由本院提审;

三、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