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75号
申诉人李怀礼、李守乾、吴继广、李守聚、李世邦因原阳县王杏兰乡人民政府作出林木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新中行监字第16号行政判决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立行字第5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监字第605号函要求本院复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怀礼、李守乾、吴继广、李守聚、李世邦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立行字第5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二、本案由本院提审;
三、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