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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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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与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卢书民拆迁补偿协议确认违法无效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4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新安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铁门镇下羊义村。 法定代表人卢占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书民,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原新

(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4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新安华中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铁门镇下羊义村。

法定代表人卢占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书民,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安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原新安县万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樊栋梁,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现龙,该委员会法律顾问。

第三人卢书民,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上诉人新安华中油销售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卢书民拆迁补偿协议确认违法无效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2012)洛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新安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与上诉。

本院认为,新安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上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安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与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