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38号
苏民安:
你因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林权行政一案,不服本院(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根据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执字第951-2号《执行裁定书》和(2013)驿执字第471号《协助执行通知》等文书内容,注销驻林证字(2007)第001号林权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主张行政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足,你主张树木数量有误、民事执行程序违法等问题,需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希望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