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93号
栾昌生因诉原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现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派出所出庭应诉)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洛行终字第2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栾昌生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