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49号
吕非凡:
你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行终字第58号行政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988年被申请人获嘉县人民政府就本案争议土地为第三人杨素梅颁发了土地证。1999年被申请人获嘉县人民政府依据第三人杨素梅的申请在上述土地证的基础上换发了涉案土地证。2003年10月,获嘉县城关镇大西关居委会研究同意将你宅基地以北的空地划归你使用,你与第三人杨素梅成为并排的东西邻居。由此可见,1999年第三人杨素梅获取涉案土地证时与你并不相邻,被申请人获嘉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杨素梅颁发了土地证并不侵犯你的合法权益。涉案土地证是在第三人杨素梅1988年土地证的基础上换发的,其涵盖的土地在1988年土地证涵盖土地的范围内,没有增加土地面积,并没有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被申请人获嘉县人民政府在为第三人杨素梅换发被诉土地证时履行了相关手续,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你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