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71号
蔡建都:
你因诉陕县人民政府、陕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2)豫法行终字第000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2007年11月你所承包土地被占用及在你领取人口安置费时,就应当知道陕县人民政府对土地实施征用,直到2010年11月你才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你主张应适用5年及20年的起诉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希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