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49号
王富荣:
你因诉邓州市房产管理局、周颖、王荣玲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行终字第00078号行政裁定、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一案,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诉颁证行为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一)你之债权未以涉案房屋设定抵押,邓州市房产管理局颁发被诉房产证时,你此项债权仍为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债权,不能对抗业已生效的物权,根据法律规定,你与被诉颁证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2007年,人民法院将2005年就已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涉案房产作为案外人刘祖忠的财产予以查封、评估、拍卖的行为,不能赋予你起诉邓州市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颁发被诉房产证的原告主体资格。(三)至于你因民事欠款纠纷执行程序无法实现的权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