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42号
魏清云:
你因与被申诉人遂平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驻立行监字第1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和(2010)驻法行终字第199号行政判决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限于行政行为本身对受害人人身、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且要求该直接损失与行政行为本身有因果关系。你要求遂平县人民政府赔偿的门面房房租损失、因诉讼、上访产生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失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并且你主张的上述损失也与遂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遂行处决字(2004)02号处理决定没有因果关系。你要求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并判令遂平县人民政府赔偿380567元的申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