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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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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河南大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豫建执法罚决字【2012】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3)豫法行非执字第000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涛,厅长。 被执行人:河南大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谦,董事长。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因河南大有

(2013)豫法行非执字第000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住房城乡建设厅。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涛,厅长。

被执行人:河南大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谦,董事长。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因河南大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豫建执法罚决字(2012)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3年4月2日,河南大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0万元和加处罚款9.9万元,豫建执法罚决字(2012)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013年4月3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大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豫建执法罚决字(2012)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缴纳了加处的罚款,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强制执行豫建执法罚决字(2012)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