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73号
郑海洲、郑品选:
你们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以原判违反法律规定、法定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们因出路问题申请李庄乡人民政府解决,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你们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李庄乡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李庄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是正确的,但是没有进一步判定李庄乡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原审法院在维持一审法院该项判决的同时,判决李庄乡人民政府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完全支持你们诉讼请求,这样判决是正确的。人民法院有职权通过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是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你们要求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解决你们的出路问题,超出了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原判已判决李庄乡人民政府对你们请求的问题作出处理,李庄乡人民政府不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属于执行程序的问题,不能通过再审程序解决。你们认为李庄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你们住宅使用权损失、精神损害及其他财产损失,李庄乡人民政府应当赔偿,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你们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