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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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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秀德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4)豫法行监字第00005号 孙秀德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郑行终字第220号行政判决及(2012)豫法行申字第00089号驳回申诉通知,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秀德的申

(2014)豫法行监字第00005号

孙秀德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郑行终字第220号行政判决及(2012)豫法行申字第00089号驳回申诉通知,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秀德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