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监字第00005号
孙秀德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郑行终字第220号行政判决及(2012)豫法行申字第00089号驳回申诉通知,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秀德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