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83号
胡好友、阴广先、苏艳红、王艳芬:
你四人因诉长垣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一)长垣县人民政府在诉讼中未提交其作出被诉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合法的任何证据,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应作出撤销或确认被诉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行为违法的判决,但判决撤销将可能造成公共利益、社会利益重大损失,故原审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长垣县人民政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无不妥。(二)你们请求撤销长垣县人民政府长政文(2009)165号文的诉讼请求超出了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四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四人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