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74号
你组因泌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泌阳县火石山水库管理所颁发泌国用(1995)字第2302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行初字第54号行政裁定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终字第2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主要理由是:你组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本院认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2010年5月31日向你组送达驻政复决字(201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你组不服该复议决定于2013年4月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你组起诉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原审裁定驳回你组的起诉并无不当,你组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组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