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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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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鹿邑县穆店乡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李国西行政处理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鹿行审字第0229号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穆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丁超群,该乡乡长。 被申请执行人李自立,男,生于1977年9月8日,汉族,住本县穆店乡西李行政村。 被申请执行人李国西,男,生于1962年2月12日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鹿行审字第0229号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穆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丁超群,该乡乡长。

申请执行人李自立,男,生于1977年9月8日,汉族,住本县穆店乡西李行政村。

被申请执行人李国西,男,生于1962年2月12日,汉族,住本县穆店乡西李行政村。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穆店乡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穆政字(2013)42号作出的关于西李行政村李东杰、李自立、李国西宅基纠纷的理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李自立、李国西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在该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穆店乡人民政府作出的穆政字(2013)42号关于西李行政村李东杰、李自立、李国西宅基纠纷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审判长  孙现义

审判员  姚鹏起

审判员  陈 熙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