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鹿行审字第0229号
法定代表人丁超群,该乡乡长。
被申请执行人李自立,男,生于1977年9月8日,汉族,住本县穆店乡西李行政村。
被申请执行人李国西,男,生于1962年2月12日,汉族,住本县穆店乡西李行政村。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穆店乡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穆政字(2013)42号作出的关于西李行政村李东杰、李自立、李国西宅基纠纷的处理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李自立、李国西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在该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穆店乡人民政府作出的穆政字(2013)42号关于西李行政村李东杰、李自立、李国西宅基纠纷的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审判长 孙现义
审判员 姚鹏起
审判员 陈 熙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