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鹿行审字第0183号
法定代表人梁鹿林,男,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士祥,该人防办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鹿人防行罚决字(2013)15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催告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鹿人防行罚决字(2013)157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孙现义
审判员 陈 熙
审判员 宋 琨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