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淮行初字第005号 原告方玉峰,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现羁押于南京市收容教育所。 委托代理人孙伟,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蒋虻芒,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坤,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科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玉峰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强制收容教育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玉峰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仁地 助理审判员 邬 成 人民陪审员 王欣乐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