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淮行初字第017号 原告周时贵,男,住固始县。 原告方学明,男,住固始县。 原告张道清,女,住固始县。 原告万立,女,住固始县。 原告万国友,男,住固始县。 原告彭文飞(曾用名彭闯),男,现住固始县。 原告祁新中,男,住固始县。 原告周艳艳,女,住固始县。 原告闫国强,男,住固始县。 原告吴高荣,女,住固始县。 原告邓小军,男,住固始县。 原告王建平,男,住固始县。 原告王洋,男,住固始县。 原告吴纯林,男,住固始县。 原告陈加顺,男,住固始县。 原告吴长青,男,住固始县。 原告孟祥英,女,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郑太宏,固始县黎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盛道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孟凡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辉,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股长。 第三人固始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何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德品,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友先等19人诉被告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固始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固始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友先等19人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仁地 审判员 戴 奎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