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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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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友先等19人诉被告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固始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淮行初字第017号 原告郑友先,男,住固始县。 原告吴长付,男,住固始县。 原告周时贵,男,住固始县。 原告方学明,男,住固始县。 原告张道清,女,住固始县。 原告万立,女,住固始县。 原告万国友,男,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淮行初字第017号

原告郑友先,男,住固始县

原告吴长付,男,住固始县

原告周时贵,男,住固始县。

原告方学明,男,住固始县。

原告张道清,女,住固始县。

原告万立,女,住固始县。

原告万国友,男,住固始县。

原告彭文飞(曾用名彭闯),男,现住固始县。

原告祁新中,男,住固始县。

原告周艳艳,女,住固始县。

原告闫国强,男,住固始县。

原告吴高荣,女,住固始县。

原告邓小军,男,住固始县。

原告王建平,男,住固始县。

原告王洋,男,住固始县。

原告吴纯林,男,住固始县。

原告陈加顺,男,住固始县。

原告吴长青,男,住固始县。

原告孟祥英,女,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郑太宏,固始县黎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盛道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孟凡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焦建国,固始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辉,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股长。

第三人固始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何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德品,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友先等19人被告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固始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固始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友先等19人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仁地

审判员  戴 奎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