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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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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艳诉被告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淮行初字第017号 原告徐艳,女,现住固始县。 被告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潘平,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诉被告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淮行初字第017号

原告徐艳,女,现住固始县

被告固始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固始县。

定代表人潘平,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诉被告固始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艳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