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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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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朱明阳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鹿行审字第029号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梁鹿林,男,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国良,该人防办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朱明阳,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4日,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针织路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鹿行审字第029号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梁鹿林,男,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国良,该人防办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朱明阳,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4日,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针织路。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的鹿人防征决字(2013)38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催告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鹿人防征决字(2013)38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孙现义

审判员  陈 熙

审判员  宋 琨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