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38号 原告黄清明。 委托代理人黄绪栋。 委托代理人赵波,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法定代表人黄保卫,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俊杰,郑州市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李晓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民警。 原告黄清明诉被告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案,本院2013年2月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变更劳动教养执行方式后,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清明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立栋 审 判 员 姚 丽 人民陪审员 张民安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文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