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66号 原告刘刚。 原告刘刚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7日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本院主持协调下,双方纠纷得到解决,原告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姚 丽 人民陪审员 张民安 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文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