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148号 原告李爱菊。 委托代理人祖国涛,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爱菊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国家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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