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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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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清与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13号 原告高国清。 委托代理人刘文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保卫,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妍,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工作人员。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13号

原告高国清。

委托代理人刘文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保卫,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妍,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素华,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高国请诉被告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案,本院2012年12月2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国清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立栋

审 判 员  姚 丽

人民陪审员  张民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文 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