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43号 原告王桂体。 委托代理人于云正,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表人王勇,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俊波,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民警。 原告王桂体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交通处罚一案,本院2013年2月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3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桂体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立栋 审 判 员 姚 丽 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文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