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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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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柏全诉被告罗山县人民政府、罗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4)息行初字第31号 原告李柏全(曾用名李百泉),男,汉族,1955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成,男,汉族,1954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罗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汪明君,男,县长。 委托代理人万永燮,男,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罗山

(2014)息行初字第31号

原告李柏全(曾用名李百泉),男,汉族,1955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成,男,汉族,1954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罗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汪明君,男,县长。

委托代理人万永燮,男,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罗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余辉,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文君,男,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伟,男,罗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李柏全诉被告罗山县人民政府、罗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