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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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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小顺诉被告罗山县民政局及第三人黄家利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5)息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贾小顺,女,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 被告罗山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邓超,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关建琳,女,罗山县民政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延章,男,罗山县民政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黄家利,男,汉族,1973年12

(2015)息初字第10号

原告贾小顺,女,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

被告罗山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邓超,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关建琳,女,罗山县民政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延章,男,罗山县民政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黄家利,男,汉族,1973年12月7日生。

原告贾小顺诉被告罗山县民政局及第三人黄家利婚姻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应视为申请撤诉。且本人亦发送电子信息,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小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小顺负担。

审 判 长  彭玲玲

审 判 员  王超俊

人民陪审员  夏堂昆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祁昱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