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贾小顺,女,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邓超,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延章,男,罗山县民政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黄家利,男,汉族,1973年12月7日生。 原告贾小顺诉被告罗山县民政局及第三人黄家利婚姻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应视为申请撤诉。且本人亦发送电子信息,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小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小顺负担。 审 判 长 彭玲玲 审 判 员 王超俊 人民陪审员 夏堂昆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祁昱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