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龚明祥诉被告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刘宏力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4)息行初字第10号 原告龚明祥,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涂田军,男,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韩贤力,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峰,龙山建筑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辉,男,河南

(2014)息行初字第10号

原告龚明祥,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涂田军,男,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韩贤力,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峰,龙山建筑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辉,男,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宏力,男,5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明辉,男,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胜(实习),男,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明祥不服被告罗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刘宏力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证》、《建筑施工许可证》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经协调已互相谅解,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龚明祥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明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明祥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