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息行初字第10号 原告龚明祥,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涂田军,男,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韩贤力,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峰,龙山建筑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辉,男,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宏力,男,5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明辉,男,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胜(实习),男,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明祥不服被告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第三人刘宏力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证》、《建筑施工许可证》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经协调已互相谅解,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龚明祥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明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明祥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