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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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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首谦诉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周行初字第25号 原告詹首谦,男,汉族,1939年8月20日生,住漯河市。 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存正,市长。 原告詹首谦诉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漯政信复(2013)14号文及郾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周行初字第25号

原告詹首谦,男,汉族,1939年8月20日生,住漯河市

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存正,市长。

原告詹首谦诉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漯政信复(2013)14号文及郾城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郾革政字(71)第15号文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詹首谦诉称,1971年10月5日由原郾城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下发(郾革、政字【71】)第15号“机密文件”,以原告犯奸污玩弄妇女多人之错误,经县委常委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公职之处分。这是原郾城县革委一手制成的冤假错案,其文件无一事实相佐证,无法律依据,是文革产物。中共中央早在八十年代就作出全盘否定文革,彻底平反冤假错案的决定,故此,郾革政字(71)第15号文件是非法的,应依法予以撤销。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核实委员会由胡杰签发的漯政信复(2013)14文件,《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认定维持原郾革政字(71)第15号文件,原告认为这是公然违反中央决定,是极其错误的。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的信复14号文件,复查,复核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复核决定是超越、滥用职权。总之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是非法的,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并判如所求。

本院认为:原告詹首谦所诉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漯政信复(2013)14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该决定对原告不具有强制力,对其实体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之规定,原告对该决定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原告所诉的郾城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郾革政字(71)第15号文作出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詹首谦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詹首谦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福     生

审判员 胡     文     建

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