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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延申上诉扶沟县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周行终字第3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延申,男,汉族,1948年2月28日生,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高耀华,男,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扶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颖波,男,职务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周行终字第3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延申,男,汉族,1948年2月28日生,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高耀华,男,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扶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颖波,男,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男,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灿利,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生,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李中杰,男,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上诉人王延申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屋所在的土地合法使用权利人是持有土地使用证的王金玉,一审中应当通知王金玉参加本案诉讼,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西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