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行初字第23号 原告张超英,女,汉族,1957年12月15日生,扶沟县城关镇一中退休教师。住扶沟县城关镇迎宾大道60号。身份证号:412721195712150068。 原告何秀荣,女,汉族,1957年2月28日生,扶沟县城关镇一中退休教师。住扶沟县城关镇新建路。身份证号:412721195702280328。 原告邹秀云,女,回族,1951年7月15日生,扶沟县城关镇一中退休教师。住扶沟县城关镇西后街无号(清真寺对面)。身份证号:412721195107150342。 原告金美银,女,汉族,1958年12月1日生,扶沟县城关镇一中退休教师。住扶沟县城关镇昌盛路东段。身份证号:412721195812010089。 原告严秀花,女,汉族,1948年2月1日生,扶沟县城关镇一中退休教师。住扶沟县城关镇西环路117号。身份证号:412721194802010048。 原告史秀英,女,回族,1955年3月6日生,扶沟县城关镇回族小学退休教师。住扶沟县城关镇西后街2胡同4号。身份证号:412721195503060349。 原告李保平,女,汉族,1957年8月15日生,扶沟县城关镇回族小学退休教师。住扶沟县城关镇沿河北路。身份证号:412721195708150102。 原告杜凤娥,女,汉族,1952年7月12日生,扶沟县城关镇红卫小学退休教师。住扶沟县城关镇西关2街21号。身份证号:412721195207120327。 原告李娟,女,汉族,1956年11月23日生,扶沟县城关镇花园小学退休教师。住扶沟县城关镇花园路三路。身份证号:412721195611230026。 被告扶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扶沟县桐丘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颖波,县长。 张超英等9人诉扶沟县人民政府补发2014年7月至今的退休生活补贴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补发退休生活补贴,属于工资待遇问题,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超英、何秀荣、邹秀云、金美银、严秀花、史秀英、李保平、杜凤娥、李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任成飞 审判员 郭金华 审判员 胡文建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