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赵涛,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广亮,鹿邑县司法局玄武司法所所长。 原告张有明诉被告鹿邑县玄武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愿申请撤诉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景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 琨 审判员 陈 熙 审判员 袁少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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