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201号 原告李陈星。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北林派出所。 原告李陈星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北林派出所行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陈星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田 野 人民陪审员 张民安 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齐 静 |